——审议通过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为落实“一国两制”、发展澳门教育、培养人才提供全力支持。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在明确授权的同时,还对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其使用期限等重大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立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促进澳门更好更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审议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审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三)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近200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类,在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分类处理的建议。一是废止部分法律,二是用一揽子打包方式修改一批法律规定,三是提请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200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再适用或者已被新的法律取代的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通过这次集中清理,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规定前后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法律清理后续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将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且明确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的法律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二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法律的配套法规。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方面印发了《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个别不能同步的也要抓紧出台,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三是督促和指导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分别做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已向地方人大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党的重大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中,抓紧制定、修改和审议了一批重要法律,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年来的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上届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确定了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如期实现这一目标的立法工作思路,科学回答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若干重大原则,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在2009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特别强调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以及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法律;二是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改革开放以前的法律法令作出清理决定以后,再一次对我国现行的法律,集中力量开展了清理工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方面的立法,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修改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审议这些法律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进一步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