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草案明起将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同中明确规定,居民室温将达到18℃标准,达不到应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房屋层高超4米将加倍收取供暖费。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与市市政市容委共同起草。合同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以与供暖企业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
低于14℃供暖费全退
当对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居民发现室温未达标应首先向供热方报修,供热方在居民报修当日应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如确实是因供热方的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居民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因供热方的责任使居民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应减收或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其中,当室温在16℃至18℃之间的,退费比例为40%。当室温在14℃至16℃之间,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低于14℃时,采暖费要全退。
无发票可拒缴采暖费
合同规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将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供热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居民应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并要求供热方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居民有权拒缴采暖费。
一般故障12小时内处理完毕
供热前,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用户留人监护。
采暖期间,供热企业要提供24小时服务,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用户。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用户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供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供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申请暂停用热要缴基本费用
在双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且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双方经过协商,申请暂停用热需要缴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照不高于采暖费总计的60%进行收取。
居民擅改供热设施自担责任
采暖居民不得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因散热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用户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