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2009年10月,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原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送至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在刘万清的权力寻租链条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关键一环。根据官方通报,“刘万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审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影响极其恶劣。”他曾经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任务的完结,刑罚执行公正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儿腻放人”等奇怪的等式。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上监督乏力,本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减释保”,变成权力寻租者的乐土,服刑人员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司法人员借此“无所顾忌”地徇私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曾表示,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
原来的检察监督好比“马后炮”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1996年以前,检察机关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纠正的违法行为不在少数,2001年至今维持在8000人次左右。有法学专家指出,此类违法行为“高位”运行的原因在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的审查程序。
一般来说,刑罚变更执行是由监狱提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尽管立法意图是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权来监督监狱此类工作的公正合法性,可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审查完全依赖于监狱提出有关材料,裁定权就体现为形式上的手续。
如此,监督的关卡只能再次后移,交由检察机关。然而,检察院只能在认为法院裁定不当时,提出纠正意见。这个时候,裁定早已生效,为时已晚。滞后的反应机制使得检察机关地位尴尬,形式意义上的监督权根本无法及时纠错。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对“减释保”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
从事后到同步,从被动到主动,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检察机关已经把监督关口前移,介入刑罚变更执行的全过程。”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日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建立和完善同步监督制度,也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同步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制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考察、提请、裁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检察。
“周正毅们”是同步监督的重点检察对象
“实践中,我们首先派检察人员列席执行机关的评审会议,核查罪犯计分考核等材料。”陈旭介绍说,在这个基础上,检察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调查,采取召开罪犯座谈会、个别访谈,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事实,以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09年9月,由监狱报请假释。
在此案中,驻监检察官对照了日常巡查记录,发现和书面审查材料的“认真服从监规监纪、态度端正”有出入。于是,检察官前去和多名罪犯个别谈话。结果发现,柴某其实利用组长身份,经常要求其他罪犯在监舍内为其按摩、捶背。如别人不答应,柴某就威胁要报复,且曾经因此类情况屡次被警告,其行为属严重违反监狱监管纪律。
驻监检察室建议取消柴某的假释呈报,该意见被监狱采纳。
据了解,2009年到今年2月底,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共8000余件,共发现135件减刑、71件假释和6件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这些意见均得到了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采纳和纠正。
2006年,也是在提篮桥监狱,一名负责看守昔日“上海首富”周正毅的管教干部被“双规”,他不仅让周正毅享受各种特殊待遇,还为其运作减刑。
《规定》试行之后,周正毅这样的罪犯,上海市检察机关会作为重点检察对象进行同步监督。原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等犯罪的主犯,已被多次减刑的、或者从事辅助性劳动的罪犯,或因社会影响大、社会危险性强,或因劳动岗位特殊,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他们的刑罚变更执行进行重点检察。
“这样有利于集中检察资源,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公平正义。”陈旭说,但这并非是把他们排除在依法减刑、假释之外。
在上述统计数据中,重点案件的比例占到了10%。
要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不过,检察机关的一家之力稍显单薄。比如,刑罚执行机关以往提请减刑、假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的审查材料只有“几张纸”。如果检察机关要求证据材料要立档成卷,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完全仰仗于其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协商结果。
在《规定》正式制发之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积极协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会签了《减刑、假释座谈会纪要》,明确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的程序、要求及有关司法机关的职责。
在《规定》的内容方面,也因涉及监狱、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反复听取意见建议,多易其稿。”陈旭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也因粗糙的法律规定,难有定数。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位法律工作者说,这就好比是学生犯了错,老师只是告诉他这里做错了,却管不了他改不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它能否起作用,往往取决于被通知的一方。
“这是一个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问题。”陈旭说,从总体上看,上海的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意见的接受采纳率很高。
陈旭认为,这首先是因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是正确及时的,同时,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较强”。
2009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明确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这为我们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成效提供了制度保障。”陈旭说。
不过,学界还是希望能从法律层面解决检察意见的效力问题。比如,执行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消除违法行为及其影响的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只有这样,刑诉法224条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才能做到不打折扣。”这位法律人士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李丽 庄庆鸿)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