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同时实施。昨日,市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通过“百姓民生热线”向市民详细解读了本市在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新举措。
管理员不给专用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中道路两侧停车泊位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冒牌停车场有没有处罚措施?”市民刘先生来电询问。日前,刘先生驾车到孩子学校参加家长会时,将汽车存放在学校附近的路边车位上并交了停车费,家长会结束后,刘先生取车时发现车上贴了一张违章停车的罚单,之前收费的“管理员”也不见踪影。随后,刘先生向交管部门咨询发现,该道路属于禁止停车区域,收费人是为骗钱“客串”的停车场管理员。
对此,市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有详细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同时,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均不可设置停车位。
《办法》还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私家车途中乱丢垃圾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本市每百户家庭拥有家用汽车11.7辆,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开车时随意丢弃垃圾的现象也愈加凸显。一些私家车主为了保持私家车内的干净整洁,驾驶员或乘客会在汽车行驶时随手降下车窗将烟蒂、零食包装、使用过的面巾纸等垃圾扔到车外。
交警表示,开车丢垃圾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环境整洁,还有可能对旁边行人、车辆带来一定的伤害。例如,上周日晚,市民吴先生骑电动车行驶到本市云南路与马场道交口附近时,突然被一辆捷达轿车中飞出的物品砸倒,手臂和大腿多处擦伤,电动车的前轮胎也在事故中扭曲变形。
《规定》中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本报记者曲彤通讯员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