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3月26日报道:中国是世界上人口、资源和环境形势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为了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围海造地成为中国发展的又一个增长点,极大缓解城镇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
目前,围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约占全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4%,占沿海省(区、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3-15%。
“但是,由于围填海新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客观上助长了沿海地方政府的围填海冲动,不仅造成了海域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说。
他认为只有对围填海实施计划管理,才能真正把住土地宏观调控这一重要“闸门”。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统计数据,自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批准实施的填海面积为741平方公里,主要用于建设临海工业、滨海旅游区、新城镇和大型港口基础设施等。
孙局长说新围填的土地目前都已成为当前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每平方米围海造地的成本为220元到520元之间,而陆上建筑用地的成本则高至上千元每平方米不等,所以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政府把目光投向了成本更为低廉的围海造地。
孙局长认为填海造地对缓解人地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其作为一种严重改变和干扰海域自然属性的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缺乏合理规划、过度实施的围填海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导致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及重要生境的丧失。围填海活动大多在浅海滩涂进行,这些区域也是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河口等重要的生态系统,缺乏合理规划的大规模围填海活动促使这些重要的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各类动物和鸟类的栖息、摄食和繁育场所缩小,改变了原有海岸景观。
2、对近岸海域渔业资源造成影响。近岸海域是很多海洋生物栖息、繁衍的重要场所,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改变了水文特征,影响了鱼类的洄游规律,破坏了鱼群的栖息环境、产卵场,很多鱼类生存的关键生境遭到破坏。施工过程中引起水体悬浮物增高,并改变海底沉积物组分与分布特征,影响海洋生物繁育。
3、破坏自然岸线,加剧海洋环境污染。目前,沿海地区对岸线和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还存在简单粗放的问题,围填海大多采用海岸向海延伸、海湾截湾取直等进行围填,忽视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价值,造成自然岸线缩减、海湾消失或面积减少等问题。海湾面积的减少,降低了海水自净能力,导致局部海域水质恶化。
4、水文动力环境的重大改变。围填海工程会直接改变区域海岸结构和潮流运动特征,影响潮差、水流和波浪;使得原有的水文动力环境发生改变,破坏了原有的泥沙冲淤动态平衡,会造成冲淤环境的改变,有可能导致海岸侵蚀加剧或者海岸的不稳定,港口和航道的淤积等。
据近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09年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沿海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多座跨海大桥和港口改扩建工程相继施工,海洋工程建筑业发展较快,全年实现增加值658亿元,比上年增长31.9%。
另据海洋局11日发布的《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009年,中国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面积约14.7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3%。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官方数据显示2009年,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较上年有较大增长。实时监测的457个入海排污口中,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孙局长说我国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主要表现在陆源污染物排海不断加重,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
海洋主要污染物类型为:营养盐(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重金属类(铜、镉、汞、铅等重金属)、石油类等,在个别区域也发现了有毒有害物质,如多氯联苯等。
新中国成立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沿海地区先后兴起了三次大的围海造地高潮。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围海晒盐;第二次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围垦海涂扩展农业用地;第三次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期的滩涂围垦养殖热潮。
进入21世纪,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和人口集聚趋势进一步加快,客观上加大了对陆地土地资源供给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沿海地区兴起了第四次围填海造地热潮,其主要目的是建设工业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新城镇和大型基础设施,缓解城镇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以及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孙志辉说沿海地区填海造地呈现出了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
目前,国务院批准了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江苏沿海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等区域规划,正在制定山东蓝色半岛经济区、浙江沿海经济带等区域规划。
为了规范围填用海行为,调控好围填海的发展规模与节奏,确保海域空间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国家海洋局依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具体项目到区域规划,从微观到宏观,在各个层面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对策与措施。
严格限定审批权限,明确规定:“填海五十公顷以上,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填海(填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起将建设用和农业用围填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于超过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
海洋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油气、矿产资源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陆地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共识。孙志辉说:“中国海洋经济一直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不断增强,成为过敏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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