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昨日(29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第132号令公布《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每个公共机构应设“节能联络员”,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与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直接挂钩。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
“公车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现在有些单位公车私用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负责人说。针对这个现象,《办法》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量。所谓“编制”管理就是,一个单位该配多少车、这些车的排量多大、价位多高,都是有规定的,须严格按要求执行。
《办法》规定,有以下8种行为之一的,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处分。分别是(如右表):
1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未将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2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3 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4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5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6 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7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8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来源:大河网 编辑:宁波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