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温州政府“捞人”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引起社会关注。
发帖人名为陈东晓,她在帖中称,浙江省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乐清市处置办)“欺诈”她父母,以判她缓刑为条件要其父母拿出50万元“乐助款”。
花50万元,就能改判缓刑?网友纷纷质疑事件核心当事人———乐清市处置办干扰了司法公正。
然而,在随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浙江省乐清市处置办负责人称,陈家的50万元属于自愿主动赞助。
事件真相到底如何?乐清市处置办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其在陈东晓案件中是否干扰了司法公正?记者赶赴乐清,试图找到答案。
陈东晓是否有罪
陈东晓不敢回乐清。
3月20日前后,此事被披露后,陈东晓离开乐清,她担心会有人找自己的麻烦。
陈东晓现在的痛苦在于,自己的身份不明不白。有罪还是无罪,法院并没有给一个结论。说是有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撤销;说是无罪,法院也没有明确说。她现在行动比较自由,但并非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法院已经对其解除了取保候审。
陈东晓案件二审的代理律师金克明解释说,陈东晓的案件目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理论上来讲,算是“犯罪嫌疑人”,应该处在公安补充侦查的阶段。
陈东晓最初被关起来与她婆婆高秋荷密切相关。
根据媒体报道,高秋荷曾是乐清一个“经济互助会”的会主。2007年年底,高秋荷的“经济互助会”崩会,至案发时,共有115名债权人的1.16亿元资金无法偿还。
陈东晓告诉记者,愤怒的债权人要求把她关起来,因为她是高秋荷的儿媳妇。
陈东晓的父亲陈加敏对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2008年3月10日早上,陈东晓被公安局叫去,说问点事情,后来就一直没回去。
相关资料对这一天的记录是:2008年3月10日,陈东晓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陈东晓被逮捕,后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直至2008年12月16日。
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2008年10月13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11月24日下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来,陈东晓以自己要投资房地产、炒股票、开店为由,并许以月息2分至3分利息回报,非法吸存人民币390万元,并将部分吸存的款项高息转借给高秋荷及王显微等人,从中谋取利息差。法院认为,陈东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陈东晓告诉记者,听到判决后她非常愤怒,当庭撕毁了判决书。她说,当时借钱的人都是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且借了之后很快就还了,并且还钱还发生在其婆婆案发之前。她坚信自己无罪。
2008年12月25日,陈东晓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审判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国权告诉记者,温州市中院认为,认定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在2009年4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在诉讼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
于是,陈东晓被“搁浅”了。从2009年4月15日起,直至记者发稿时,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陈东晓一直处于茫然中。
“交50万三天内放人”
在陈东晓案的处理过程中,乐清市处置办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从2008年3月10日陈东晓被刑事拘留,到2008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中间一共275天的时间,这期间,陈东晓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外,陈东晓的父母陈加敏和杨碎兰心急如焚。
在这期间,陈加敏一直试图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和处置办这些单位都去过,主要是和处置办接触。”陈加敏回忆,当时来来回回不知跑了多少趟。
在陈加敏的记忆中,能将女儿取保候审,和他与处置办的两次关键接触有关。以下皆为陈加敏对记者的讲述:
2008年11月5日晚上六七点钟,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副科长倪献义给陈加敏打了三个电话,让陈加敏第二天上午去柳市镇人民政府一趟。倪献义告诉他,要为陈东晓办取保候审的话,大概要20万元到40万元的保证金,并让陈加敏第二天去的时候带2万元现金。
陈加敏连夜找到自己所在的翁垟镇九房后村村委会主任陈国安商量,拟定了《关于要求陈东晓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考虑到20万元可能不行,陈加敏在这份《申请报告》中表示愿意赞助人民币40万元,以及8年前用来给女儿当嫁妆的房子一套,作为女儿陈东晓取保候审的担保。
第二天一早,陈加敏、杨碎兰夫妇特意叫上陈国安作见证人,一起到柳市镇人民政府。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加敏等人在柳市镇人民政府的楼上开了两个会。主持的主要是一个叫叶赞光的工作人员,头天打过电话的倪献义也在场。参加会议的除了陈加敏等3人,还有“5个女的”,陈加敏后来得知,这些人都是高秋荷的债权人。
这一次会面不欢而散,因为参加会议的人要求陈加敏拿出300万元至500万元作担保。
另外一次关键的会面在2008年12月13日。
陈加敏说,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打电话让他去一趟,于是在12月13日上午,他和杨碎兰、陈国安三人来到张守奎的办公室。当时的办公室不在现在的地址,位于一家宾馆的三楼。
张守奎给陈加敏“指”了两条路:“第一条路是你出50万,你女儿3天之内放出来”,“不拿可以,第二条路给你走。你女儿不要想出来,案件还在侦查,多长时间没准的”。
于是,当天陈加敏签了《乐助协议书》,连陈东晓母亲杨碎兰的字都是陈加敏代签的,因为当时杨碎兰不愿意签。
同时,处置办出了一个收条:“陈加敏同志:我办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如愿退回。”
在这张字条上,还写着处置办的银行卡号。此字条当天并没有盖章。
12月15日,陈加敏将50万元打到处置办的账户上。处置办在这张收条上盖了章。
就在打款盖章的当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陈东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2月16日,陈东晓办理了取保候审。
陈加敏与处置办的这两次关键的接触,陈国安都在场并见证了全过程。对于“两条路”的说法,陈国安向本报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在接受采访时,陈加敏一直对记者说,是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可是乐清市处置办的收条上写的却是“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对此,陈加敏的解释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根本不知道缓刑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差别,他只知道把他女儿放出来就可以了。
但是,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工作人员谢升明表示,11月6日的时候,陈家的要求还是取保候审,但是12月13日就快宣判了,陈家的要求又变了。
交款与判缓刑在同一天
对于交款与判缓刑在同一天,谢升明对记者表示,凑巧的事情很多,法院是独立审判的,与处置办没关系。他说:“中央纪委、省高院可以查法院判决的记录,如果我们真的干涉了,如果我们真的说这个钱收回来了,你给她判缓刑,那这就不是干涉的问题了,这是违法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我们统统愿意受违纪处分。”
乐清市处置办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在乐清市处置办采访时,谢升明说,退休干部周方西是处置办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此次采访由周方西介绍一些情况。
周方西告诉记者,2007年以来,乐清市出现了一批民间非法金融案件,大约有170多起,涉及总金额约40多亿元。受害人有10000多人,这当中有直接受害和间接受害两种。直接受害,就是自己的钱亏了;间接受害,就是从别人那里借的钱亏了。
“当时规模很大,很可怕。财命相连,亏了的人没办法,就去闹事,要求解决问题,社会秩序很乱。”周方西回忆说。
“因为当时的情况很复杂,人也多,钱也多,民间入会有的就是打白条,还有好多账目是不清楚的。大家你也告,我也告,单靠公检法现有的力量是很难处理、承受不起的。”周方西解释说。
因此,当时乐清市决定债务由群众自清自理,政府帮助指导。乐清市党委牵头,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三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常务副书记等任副组长,成立了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下设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乐清市处置办之外,下面还有7个乡镇的处置办。
谢升明解释说:“处置办是由编委正式下发文件,是有正式编制的,不是之前报道中所说的临时设立的。处置办共有工作人员18人,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一共有5人,另有13人是从公检法司等各单位抽调或者大学毕业生分配过来的。抽调来的工作人员与原来工作岗位脱离。”
“处置办有两项职能,一是了解情况,掌握动态;二是帮助指导债权人依法、有序清债。”周方西说,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处置办帮助解决的,就不用上法院了。
周方西告诉记者,陈东晓的婆婆高秋荷的案件在当时影响很大,受害人很多,但是清债比例仅达到5.5%。也就是说,每亏100元,仅得到5.5元的赔偿,群众的情绪很激烈。
谢升明说,陈东晓被刑事拘留之后,他父亲一直在申请取保候审,债权人不同意。“债权人同意以后,法院已经判了,是这么拖下来的。”
接受采访时,谢升明和周方西都一再强调,当时交50万元,是陈东晓的父亲自愿赞助的。他们给记者出示了有陈加敏和杨碎兰签名和手印的《关于要求陈东晓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的复印件,其中确有“自愿乐助”字样。
谢升明也在采访中多次表明,收取陈加敏的50万元,都偿还给了债权人。他将声音提高说:“我们可以接受中纪委的调查。”
当记者问及在处置办的收条中,为什么会出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字样,周方西挥挥手说:“这个我们不会解释了。陈东晓这个事,我们不会再说了。这个事情不要说了。”
行政与司法应该分开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陈卫东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根据现有新闻报道,这里“处置办”收钱后承诺当事人“判缓刑”的行为明显不当。因为,是否判处缓刑,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行政与司法应该分开,由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行使。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行政部门应该做到权责分明。在设立处置办这样的非常设机构之初,就应该确定非常设机构的名称、设立目的、任务、职责、权限、挂靠单位、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确定其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在这些非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渠道。此外,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应该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陈卫东认为,陈东晓案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当事人是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根据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担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有罪应该由公诉机关负责举证,如果公诉机关举证不能,则当事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根据报道,该案涉及的由处置办处理的款项,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事人则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其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事人则可以对其设立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乐清市委宣传部宣传科工作人员杨有才对记者表示:“我们会查清整个事情,到时会给媒体一个公开的说明。”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