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1日上午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工资报酬的最底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完)
来源:今晚报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