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天津市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条例(修改草案)》现已制定完成,条例中规定,将对禁烟不力场所负责单位给予最高3万元罚款,并将禁烟场所由公共场所扩大到工作场所,同时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罚款额度。这是记者从12日在津召开的“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全国7省市研讨会上获悉的。
“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是国际防痨和肺部疾病联合会在全球设立的重大控烟项目,天津、重庆、深圳、哈尔滨、沈阳、南昌和兰州是我国首批项目执行城市。根据要求,本市应在两年内修改禁烟政策法规,确保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行政办公机构及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等候室、售票厅四类场所实现100%无烟。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本市行政办公楼、医院、学校均不同程度存在吸烟情况,且无人劝阻吸烟行为,其中行政办公楼内吸烟情况最为普遍。在地铁、轻轨、动车组内禁烟状况良好。在乘坐的几辆出租车上,均设有禁烟标志,未见烟头、烟缸和司机吸烟,但司机们纷纷反映,有些乘客在车上吸烟且不听劝阻。
天津市1996年就出台了地方性禁烟法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但由于禁烟场所涵盖范围有限、执法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当,加上人们对“二手烟”严重危害不十分清楚,导致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行为难以消除。
此次完成的修改草案,扩大了禁烟范围,将卡拉OK厅、歌舞厅、酒吧、网吧、洗浴中心、餐饮店等公共场和各种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纳入禁烟对象;明确了执法主体,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各有关直管部门分口严格监管”;明确了罚款措施,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设有与吸烟有关器具,又未如期整改的,将处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款,对吸烟行为视若无睹又不及时整改的,将处以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将处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罚款。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宁波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