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娜 庭审现场
中国日报网消息:不到四年时间,向社会吸收资金达1.8亿余元——— “灰姑娘”出身的陈清娜不到30岁,便借此成为厦门的传奇“女富豪”。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陈清娜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获刑8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因为与浙江吴英案主角同为女性,又都因非法集资被捕,不少人将其称为“厦门版吴英”。据悉,这是厦门宣判的第一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也是厦门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昨日宣判。
案情回放:疯狂“吸金”一亿八千万
1978年出生的陈清娜,毕业于福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是厦门翼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城市秘书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翼航双娜汽车养护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8日,陈清娜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拘,同年6月被批准逮捕。
经查明,厦门翼航成立于1997年1月29日,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2004年底至2008年5月间,陈清娜为拓展公司业务,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或其个人名义,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80205亿元,已归还1.38357亿元,尚欠款4184.8万元,支付利息2328.8507万元,其余款项均用于陈清娜企业经营和个人消费。
2008年5月8日,陈清娜被抓获归案。
法庭直击:“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清娜表示很难接受
昨天,法庭上的陈清娜看起来有些清瘦,略显憔悴。身穿囚服的她,已经不复往日“传奇富姐”的风采。尽管如此,法庭上的陈清娜口才依然很好,思路也很清晰,表现得比较平静。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陈清娜承认自己错了:“(我)不应该那么大胆、那么固执地向社会拿那么多钱”、“对给亲朋好友、给社会等所带来的所有伤害,我表示无限的歉意”。
但陈清娜始终强调,自己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发展,才不得已而为之——— “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如果是想骗钱,我早就拿钱跑了”。她还称自己是一个“对社会充满热情、对企业充满责任的创业青年”。陈清娜表示不能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请求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在短暂休庭后,陈清娜再次出现在法庭上,这时她的眼眶红红的,而她坐在听众席上的母亲早已哭成了泪人。不过,法庭宣判时,陈清娜看起来还是比较平静,当法庭询问她是否上诉时,她表示要先考虑一下。
庭审:对吸金作无罪辩护
庭审中,陈清娜的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陈清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法无据,陈清娜借款的对象是其亲朋好友及长期业务合作的伙伴,均为特定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公众;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不构成对银行业正常监管秩序的侵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思明区法院认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将造成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其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国家核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并缺乏有效监管,抗风险能力弱,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院还认为,被告单位吸收存款的对象并非特定的对象如亲戚或本单位人员,而是经由所谓“朋友”介绍的不特定人员,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被告人没有异议。辩护人表示,这些行为是陈清娜在特殊的背景下做出的,而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法院则认为,辩护意见忽略了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多本,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多枚的情节,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为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公众存款业务由国家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将造成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因此,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不管是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非法活动,均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国家核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并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利益,会给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陈清娜的单位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东南网 编辑: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