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庭前示证。
黄光裕资料片
中国日报网消息:今天(14日)上午,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庭前示证。黄光裕被提押至法院,其妻杜鹃也从监视居住的住所来到法庭。
上午9时许,黄光裕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来到法院接待大厅,马上引起了现场守候记者的关注。田文昌表示不愿接受采访,走上楼梯时,田文昌与明星金巧巧和其代理律师巧遇,金巧巧的律师上前与田文昌握手,并向金巧巧介绍说:“这就是田文昌律师”。
巧合的是,亲自来法院打官司的金巧巧,其案子与黄光裕略有瓜葛:金巧巧因“大嘴”宋祖德的两篇博客文章——《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提起名誉权诉讼,并获得一审胜诉。宋祖德后提起上诉,今天此案二审也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宋祖德侵权文章中的两个当事人就这样意外出现在同一家法院。而金巧巧似乎并不知道眼前的田文昌就是黄光裕的辩护人。
上午9时许,黄光裕案示证开始。由于并非开庭审理程序,案件并不允许旁听。
在另一个法庭,金巧巧诉宋祖德案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宋祖德被判删除两篇博文,赔偿金巧巧10万元。金巧巧此前曾说,她根本不认识黄光裕。
细数黄光裕三宗罪
1.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称,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其中提及的郑晓微即是公海赌王连超的外甥女。
检察院指控,黄光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第225条。《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检方指控,在拟将上市公司中关村与其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账户账面收益额为348万余元。
此后,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光裕还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账面收益额为3.06亿余元。根据起诉书,杜鹃是内幕交易的具体操作者。
检方指控,黄光裕的同乡、合作者许钟民在同期接受黄光裕指令调拨资金,并指示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30个股票账户账面收益额为9021万余元。
检方认为,黄光裕、许钟民和杜鹃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180条,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单位行贿罪
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指使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其在对这两家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106万元。
检方指控,黄光裕还指使许钟民,通过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处长孙海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150万元、孙海渟100 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检方认为,黄光裕和许钟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国美公司、鹏润公司、黄光裕和许钟民的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宁波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