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币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判罚个人罚金数额最高的。
戒备森严
记者混进被法警“送”出
昨天宣判与4月22日开庭审理时最大的不同是,早晨7点,二中院门外就停靠了多辆警车。上午8时25分许,二中院开始聚集警车和警察,从法院的北门至西门拉起了约300米的警戒线。有将近30名警察守卫,他们五步一岗严密封锁。有行人误入警戒线,很快就被民警劝离开。记者凭着证件方可进入警戒线内。但是,所有记者还是无法进入庭审现场。
在法院里,8名法警和民警在通往该院一层的第二法庭把守,每个进去的人都要经过检查。一名记者成功混进去,但是不到5分钟,该记者就在4名法警的陪伴下被“送”了出来。
宣判于9点30分开始,旁听席上坐满了人。黄光裕的母亲和两个妹妹都到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法庭宣判
黄光裕表情平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用时大约40分钟。听宣判的过程中,黄光裕表情平静,听到自己被判决14年,他并没有立刻表示是否上诉,而是称要回去考虑一下。
与黄光裕的平静相反,黄光裕的两个妹妹和母亲则情绪激动,认为判决过重。
而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听到自己被判刑3年6个月后,表情也较平静。
9点40分,黄光裕的律师杨照东从西门出来。30多家媒体记者在警戒线外一直跟跑了100多米后,在北门外堵住杨照东。
杨照东在记者的包围下艰难地走到了自己的车边。记者一把拉开车门进入杨照东车内,对其进行了采访。
杨照东表示:“判罚较重,黄光裕在法庭上也没有做更多表示。”
对于单位行贿罪,法院认定为自首。“我们认为在定罪的前提下判得稍重。”杨照东说定罪本身有很多问题,有些问题确实是法律上的问题,但在判决里都轻描淡写就过去了。
当天下午,杨照东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黄光裕。据悉,在与黄光裕进行了几个小时的商议后,双方尚未决定是否上诉。杨照东称,黄光裕对此判决结果,应该有心理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10天,接下来,他们将就上诉后改判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上诉。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案发,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09年1月23日,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7日,黄光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黄光裕案提起公诉。
2010年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针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证据开示。
2010年4月22日,黄光裕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开庭。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