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封律师函
于孔二人的矛盾爆发集中表现在 两封律师函上。
5月27日,新世界出版社收到于丹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称孔健在《论语力》作品中,未经于丹同意,使用了于丹的名字、肖像、书信片段、视听资料,所以《论语力》的出版、印刷、销售等活动,侵犯了于丹的诸项民事权利。“郑重要求贵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用合法方式防止侵权后果继续扩大。”
工人出版社和江西人民出版社也收到了这封内容相似的律师函,要求停止对于丹的侵权行为。
“多年来我和于丹私交很好,书要下架,为什么她不事先和我沟通?”孔健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论语力》等一系列出版物是在二人最初商量合作的出版计划中的。有几次身边甚至还有亲戚在场。而于丹亲笔题在《论语力》扉页上的文字“孔健大哥,这是我们用心的所得”即为铁证。
孔健说,于丹在签字时亲口说:“我信得过大哥,不用签字,你去办吧。”当时,日本改革新党主席荒井广幸议员,中国大使馆文化部何静等人在场,有录音为证。孔健的律师说,只要有他人在场作证,口头合同同样生效。
而《论语力》、《左手孔子右手庄子》、《新论语》使用了于丹在日本的演讲,这些内容都符合日方法律授权,《于丹的天空》封面照片为于丹亲自提供。“她让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孔健还重点强调了对于丹两次访日所花费的百万巨资:“其中就包括了对她照片和演讲内容使用的费用……仅为于丹购买与日本福田首相见面的一件衣服,就花了130万日元。”
6月2日,新闻发布会结束的第二天,孔健委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才向全国新华书店追发律师函,要求维持正常销售,不可将图书下架。
函中表示:
“针对于丹提出的4本书侵权问题,著作权人已于2010年6月1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律师函提出的所谓侵权事实作了仔细说明。至于于丹所称的侵权和著作权人所坚持的不构成侵权,是双方自己的意识,双方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于丹委托律师发函给各大新华书店,阻拦正常销售,才是真正的侵权。”
陈国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于丹发律师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发律师函仅起到告知作用。
受函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书下架或继续销售,擅自下架已给孔健和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而于丹的代理律师则在6月2日对媒体表示,双方既不存在口头协议,也不存在书面的授权和许诺。“据于丹回忆,她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做过口头协议、书面授权和许诺,录音到底是什么内容,我们不清楚。”
对于《论语力》封面上于丹所写“这是我们共同用心的所得”一句话,于丹的代理律师表示使用没有经过于丹的允许,而且有非常严重的误导倾向。但是如何误导,律师未对媒体具体说明。
一周时间内,于丹正在各地演讲和参加活动,对此问题回复媒体的态度始终是“四本书皆未经授权”,并否认孔健曾为她斥资130万日元购衣一事。
“她那么出名的人,记性怎么如此差?全部否认。”孔健对此表示伤心,“如果未得到合理解释,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