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厅近日出台《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辽宁各级环保部门今后将在每季度后20日内主动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违法企业。
公布形式将以环保部门网站为主,主要包括11种类型的环境违法企业:公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造成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恶化的企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威胁公众健康且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者违法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拒不履行政府及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企业;被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国家及省政府重点督办、交办的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且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项目;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违法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
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去向”“发现途径”“发现时间”“查处情况”等7项内容。
来源:中国日报辽宁记者站(记者 吴勇 刘策)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