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3日),广州市中院对同样广受关注的“女许霆”廖淑珍案做出再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量刑,但认定廖淑珍为从犯。
被媒体称为广州“女许霆”的廖淑珍只有小学文化,广东五华县人。2001年,她和其他同伙一起,利用建行的网络故障,从只剩1300元的银行卡上,疯狂取款27万元。
取不完的1300元
廖淑珍手持的那张储蓄卡有1300元的余额,但是把卡里的钱全取完,余额却一分不少,变成了可重复取款1300元。在二审庭审中,廖淑珍到底是不是故意去偷银行的钱?偷银行钱的人到底是不是廖淑珍?成为庭审中的两大辩论焦点。
法院查明,2000年10月,廖淑珍将其夫所雇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并伪造了名为“李明华”的居民身份证。据被害银行的调查报告认为,在2001年2月21日至27日短短7日间,那张“不差钱”的储蓄卡被狂刷400余次,共被取走57万元。
公安机关曾将廖淑珍当场抓获,一度在进行教育后将她释放,并将当场缴获的赃款27万元返还给中国建行广东省分行。
二审判“女许霆”为从犯
2009年初,广州中院一审,判处廖淑珍有期徒刑5年。该案被广东高院发回中院重审。
昨日,广州中院二审认定该案廖淑珍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廖淑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问廖淑珍是否上诉,廖回答考虑一下。(记者/刘冠南)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