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联合发文出台了《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张煜处长围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了专题解答。
问:两个《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张煜: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按照国家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医改三年重点实施方案和省医改实施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着眼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医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两个《办法》的出台,集中展示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改一系列方针、政策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标志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内涵和保障水平的新一轮提升,对方便老百姓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和异地就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两个《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张煜:两个《办法》的主要精神总体上概括为两个层面的努力实现:一是努力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无障碍,二是努力实现异地就医结算“零距离”。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无障碍,就是要建立一种覆盖城乡、跨制度、跨地区的机制,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保险关系的自由转换和有机衔接,以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元化发展趋势;实现异地就医结算“零距离”,主要是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区域统筹、异地协作,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本地化”,以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异地医疗需求。
问: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张煜:从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上看,两个文件都属于完善机制的便民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性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理念,其“亮点”很多。
一是“创新”。比如,文件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唯一识别码;对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执行就医地医保政策,享受就医地医保待遇等,都是首次提出的新举措,也为今年开始推行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创造了条件。
二是“灵活”。比如,文件规定对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对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个人账户的转移作了既可以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又可以退现的规定,并实行多退少补;对省内外异地就医费用分别采取患者结算自付部分、协议结算、邮寄报销、委托报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充分体现了机制上的灵活性。
三是“便民”。比如,文件规定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申请人只凭两证(参保、参合凭证和医疗待遇凭证)即可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经办机构要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传递转移人员信息,保证参保、参合人员及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对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患者只结算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这些规定既简化了程序,又方便了群众。
四是“惠民”。比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对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用的,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对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关系,原缴费时间累加计算;对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作了享受就医地医保待遇的规定,这些政策将会给参保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问:转移接续的医疗保障关系有哪些?
张煜:目前,文件规定转移接续的医疗保障关系主要有三个: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三种关系基本涵盖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的所有人员。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规定?
张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分四种情况。一是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随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四是因劳动关系终止、其它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规定?
张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规定?
张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什么是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和省外异地安置人员?
张煜:省内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或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省外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把这两类人员区分开来,有利于解决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紧迫问题,有利于立足现有条件,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逐步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就地就医、持卡结算和省外就医视情结算。
问:什么是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和省外异地转诊参保人员?
张煜: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是指按规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的医保患者。省外异地转诊参保人员,是指按规定跨统筹地区转诊省外的医保患者。
问: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执行什么待遇标准?
张煜:按照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区分省内外两种情况执行待遇标准。一是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内安置地就医以及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按照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无双方协商办法和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所以区分省内外两种情况执行待遇标准,主要是考虑到省内外医疗保险政策的较大差异和地区间协作机制的欠缺,使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来源:山西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