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实名制正式实施 卖家不再“虚拟”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明“标记”经审核将出现在其网店页面。
但据了解,因为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网店实名制的一些相关细则还有待明确,其中网店经营者最为关心的是税费和工商登记细则。
针对《办法》,工商总局负责人曾表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此,《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