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被执行人徐某外出躲逃法院执行。二年后,因经商缺乏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却被告知上了法院与银行联合建立的执行案件征信系统“黑名单”,自己的信用度指数为“零”。缺少银行资金支持的徐某最终感到难逃执行义务,主动到嵩县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这是该院于2010年3月在河南法院系统率先与人民银行建立执行信息征信系统以来,化解的又一执行难案。
据了解,为有效化解执行难,在法院执行工作上实现新突破,嵩县法院在今年2月与嵩县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意见》,建立执行征信系统。该机制通过法院将各类执行案件的信息数据传输给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法院执行信息与银行征信系统成功对接及双方信息共享;对于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即被银行在征信系统上确定为存在诚信或资质方面的不良记录,金融部门将根据该不良记录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并根据其信用指数给与当事人在金融部门办理贷款融资、承兑汇票、信用卡及担保等权限方面一定的限制,该机制的建立实现了法院与银行信息共享,通过银行的信用不良记录预警和“信用黑名单”录入,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目的,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法院执行信息给予银行风险提示,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实现双方共赢。
据介绍,该机制建立3个月来已成功执行案件16起,涉案标的139万元。收到了明显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张雷龙 通讯员 马旭升)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