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在市旅游局获悉,为深入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的管理,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
据介绍,《办法》对我市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包括门市部、营业部等)以及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主要特点是有利于旅行社办理相关业务,有利于公众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识别,有利于引导旅行社服务网点合法经营和有利于对旅行社办事机构的规范管理。
为了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现有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从即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市或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现有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后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市和区市县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要求认真履行旅行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并在经营场所悬挂备案登记证明,规范经营和办事行为。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大连日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