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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0-07-23 13:45:26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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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资分配制度;②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③工资支付办法;④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⑤职工奖励办法;⑥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⑦福利待遇;⑧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⑨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⑩其他有关事项。

记者从22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得通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都适用本条例。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据介绍,《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此外,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完)

来源:渤海早报 编辑: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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