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告)
2010年4月中旬以来,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对民政部等3个中央部门、15个社会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以下简称救灾款物)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于5月31日公告了阶段性审计结果。目前,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款物跟踪审计任务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央纪委、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10〕21号)等要求,现将截至7月9日的救灾款物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救灾款物收入、支出和结存总体情况
(一)中央及青海省财政安排救灾资金情况。
截至7月9日,中央及青海省财政共安排抗震救灾资金73.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抗震救灾资金56.87亿元,青海省财政安排抗震救灾资金16.15亿元。已用于抢险救灾、灾民过渡安置、公路等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疫病防控等方面支出23.90亿元。尚结存49.12亿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情况。
截至7月9日,全国共接收捐赠款物106.57亿元(资金98.11亿元,物资折款8.46亿元),其中:境内捐赠102.85亿元,港澳台地区捐赠2.73亿元,国际组织和海外华侨等国外捐赠0.99亿元。已支出8.14亿元用于应急抢险。全国尚结存98.43亿元,将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