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廖永林司长也从两个方面给出了回答。
廖永林:闲置地的标准出让合同里有约定,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一年以上不开发的,都叫做闲置土地。只不过把原因分成两类。一些是企业原因,就采取收一些闲置费、收回土地的方式来处理。第二种是政府原因,就采取促进开发利用、改善相应条件的措施。第一,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前,把地前期开发好,整体做好;第二,加强部门间的衔接;第三,加强政府部门的督查督办,相关部门要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长期不改的进行行政问责等。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