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9·29”抢劫邮政储蓄银行案罪犯李广庆,8月12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2009年9月29日14时,长春市西朝阳路一储蓄所内发生抢劫案。抢匪砸碎窗玻璃闯进储蓄所,持自制火药枪抢走17万余元,并在逃跑过程中将见义勇为市民纪长秋打死,出租车司机张欣受伤。2009年10月3日专案组,在宽城区蔡家小区将嫌犯李广庆抓获。
2009年12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审理,一审判决李广庆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等,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12日上午,9时30分,身穿粉条上衣、灰色裤子,脚穿棕色皮鞋,戴着手铐脚镣的李广庆被两名全副武装的法警送进审判庭。随即,审判长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年12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广庆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广庆没有上诉。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李广庆进行死刑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李广庆核准了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于8月12日上午对罪犯李广庆执行了注射死刑。
来源:中国日报吉林记者站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