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8月13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市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黑龙江省消防工作中出现得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2009年重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经过反复修改、协调、论证后制定颁布的。新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不仅保留了原《条例》中的精华又说保留,而且结合了我省消防工作新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和调查、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就落实政府和部门得消防安全职责、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经费投入、明确单位和个人普遍进着性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火灾扑救和调查、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得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新《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切合实际、思路创新,具有很强得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黑龙江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稳定消防安全形势、完善黑龙江省消防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日报黑龙江记者站(实习生 陈艳)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