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权益和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两高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2007年,最高法统一收归死刑核准权后,在复核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各地做法不统一,对此问题争议也比较大。
最高法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出台批复,要求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并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死刑案件应当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适用更严格的审理程序”。
该负责人解释说,不准许上诉死刑犯撤诉,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被告人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时,都有理由和考虑,而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却比较复杂。既然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及上诉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均未要求撤回上诉,就表明其对一审裁判确实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异议”。最高法还考虑到,对于上诉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够直接参与法庭审理,法官能充分听取控辩各方意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罪责,使裁判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死刑案件公平公正。
另外,最高法还考虑到如果准许上诉死刑犯在二审开庭中宣判前撤诉,将导致二审程序可能因撤诉随时终止,增加了刑事二审的随意性,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