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该市将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从11月1日起全面推广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
太原市物价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在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出售房源,办理明码标价的相关手续。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将所售商品住房全部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太原市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变动销售价格。如需变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将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太原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市还将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并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