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凡属于农产品加工的新疆企业,都可免缴5年房产税,新疆每年将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政策规定:新疆将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只要属于新疆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如生产方便食品、罐头制品、奶粉制品等企业,还可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免缴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新疆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另外,对在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来源:中广网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