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警察如开煤矿可以开除
带着网友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张律师称,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对于公职人员的超生行为虽有单独规定,但只是行政处分,《公务员法》上对此也无特别规定。
张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规范生育行为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中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育有二女一男,除了地方有特殊规定的,应该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公职人员超生的处罚,张律师说:“网友们的看法可能有些偏激,从法律上讲,有超生行为的,并非就不可担任公职人员。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别提到,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另外,网友赵子墨微博中透露“死者在洪洞县有3个煤矿,是亿万富翁”,此言论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注意,虽然言论真实性还有待调查,但如果真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否可以经营煤矿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锦林。
“如果真的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自然是不得从事煤矿经营的,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贾律师告诉记者,“公务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从本质上讲,违背了公务员为公众服务的原则,这一点可以参考《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其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可以开除。(半岛网-城市信报记者 林晶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