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5名被告人。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郭保振回答记者提问。
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己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应周向李新军汇报,并和侯民等下井察看情况,组织自救。李新军、韩二军、邓树军也先后赶到现场,李新军向新华区煤炭工业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后袁应周潜逃,于2009年10月1日被抓获。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被告人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且侯民、邓树军系受雇于李新军、韩二军等情节,对李新军、韩二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侯民、邓树军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所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实施抢救及后又潜逃的情节,在量刑时均予考虑。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社会群众和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宣判后,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告诉记者说:“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按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之所以对前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因为本案中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本案的矿井井下包含不同的工作采面,不同的工作班组和不特定的众多工作者,矿井本身也属于重要公私财产,而且矿井的安全对其周围的环境和安全也有重大影响,故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要求。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作为新华四矿的管理人员,为了追求非法暴利,积极实施了指使瓦斯检查员破坏、迁移瓦斯传感器等一系列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主要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分别为新华四矿的矿长和实际持股人,均享有煤矿的经营管理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且第二被告人韩二军作为持股人,是新华四矿的实际受益者;故此两人是本案中的主犯,应重判。”
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他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且判处两被告死缓,在全国是首次判例。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记者 张雷龙)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