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那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故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