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嫌疑人中试用。
暂限于“取保候审者”
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在一些西方国家及亚洲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均有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但2005年“佘祥林案”发生后,我国部分地区也试行了律师在场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根据市二分检日前出台的办法,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目前先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即嫌疑人取保候审),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国人(含港澳台)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
发现侵权可提出控告
试行办法规定,在启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公诉部门均有权提出。公诉部门在通知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院接受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师在场,也可拒绝律师旁听讯问。
旁听讯问时,辩护律师可以记录,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提出异议,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
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
律师不得干扰讯问
但是试行办法中也明确,辩护律师不得干扰讯问正常进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严格保密。
如有违反,讯问人可当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令其离开讯问场所。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目前,律师旁听讯问的制度仅在市二分检公诉二处办理的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中试用,并已有试行案例。据了解,此制度有望在市二分检公诉部门中推广。
马上就访
利于保障案件依法审理
刑诉法专家樊崇义认为,市二分检试行的“律师旁听讯问”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在我国尚未大规模推行,但在欧美一些法治较先进的国家大都推广实行,从实践看,这有利于依法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司法机关来讲,该制度可以避免刑讯逼供,保障案件依法审理,保障取保候审依法进行。
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吴春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该制度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可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认罪率,减少上诉。
检察官称“有一定压力”
“我们感到有一定压力。”市检察院二分院一位检察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制度试行后,在讯问时更要严格注意讯问程序和讯问语言,使讯问过程更加规范。该检察官说,由于此办法试行不久,对于律师在场情况下讯问的具体情况和办案应注意的问题,尚需在实践中总结。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