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和发改委在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就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丝毫未提及作为公众利益发声载体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银行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在年中关于银行收费的舆论质疑声中,发表意见称商业银行上调有关服务收费合法合规,遭多方诟病。
在采访中,银监会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银行业协会参与了其中的部分工作,“具体情况应该问他们”。银行业协会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参与了管理办法起草的前期工作,但不清楚后续进展。
而消费者协会一位副会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十分无奈地说:“消协在这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起草中基本上被冷场。”
监管机构:是“教练员”还是“裁判员”?
显然,这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是一场多方利益的博弈。在此过程中,究竟谁能代表公众利益发声呢?
“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是公权力机构,另一方面是一些社会团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均应代表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