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潮“三宗罪”
罪名一:受贿
据指控,在曾海潮任职馆长的十年间,他将鲜花供应和骨灰盅供应业务,分别交给了梁伟强和易旭振。2002年~2009年春节前,曾海潮多次收取梁伟强的红包和好处费27.5万元,易旭振的好处费60万元。
据梁伟强的供述,他最初是以朋友开的一些园艺场的名义,与南海殡仪馆签订鲜花协议的。后来用老婆和岳母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伟贤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并从2009年开始,与南海殡仪馆签订鲜花协议。
罪名二:单位受贿
在梁伟强与南海殡仪馆原来签订的鲜花协议中,双方约定梁伟强分占鲜花收入的四成,殡仪馆分六成。2007年1月起,比例改为五五分成。
根据曾海潮自述,更改原因是为了给员工发放过年过节费、发放太平间管理人员补贴,以及发放给仵工好处费。
从2007年7月起至2009年4月,梁伟强都主动从收取的五成鲜花收入款中拿出一成作为回扣返还给南海殡仪馆。南海殡仪馆共收取回扣144.3万元,并存放于“小卖部账”这个账外账中。
罪名三:
私分国有资产
经查明,2001年至2009年期间,南海殡仪馆私分国有资产共计约1352万元。
经曾海潮等馆领导集体决定,这些款项全部发放给全馆员工。曾海潮个人分得28.196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