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部分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通知称,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半月谈》《法制日报》等列入通知规定的其他图书、报纸和期刊。
通知还称,对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等列入本通知的报纸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通知明确,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新疆新华印刷厂等列入本通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还明确,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强调,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来源:新华网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