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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宏: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2010-03-13 11:29

  中国日报网消息: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青少年犯罪往往因为年少无知,但一旦触犯了法律,就会在人生的档案上记录下一个污点。这个污点也会成为影响其人生走向的一个隐患。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着21年少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其宏提出建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给轻罪未成年人一个人生“去污”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目前中国约有160部法律对归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限制,例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位都不能担任。“这意味着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李其宏代表说。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比较严重。”据李其宏代表介绍,“‘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被宣告有罪或刑事处罚后,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一旦符合条件即可消灭的制度。”

  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更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该制度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李其宏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而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正常社会,但这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

  因此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着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李其宏代表建议: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犯罪前科”条款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区别规定,对刑法第100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否则,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等会因没有法律的支撑而停滞。

  李其宏代表告诉记者,结合自己21年少年审判实践的体会,她在基层法院审结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78件976人,其中有369名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免刑或刑满释放后升入大中专院校或高一级中学学习;405名成为不同行业的专业技术能手。经回访发现,被判刑的976名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均浪子回头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来源:新华网 编辑: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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