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这些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各司其职,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地方立法权的确立和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后的前30年,只有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地方立法权。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拉开了地方人大立法的序幕。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5次通过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形式,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授予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授予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作出决定,授予汕头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立法权,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效力、适用、备案审查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并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以下几类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是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至此,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余年的发展历程,适应我国统一、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各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最终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行使不同层次的立法权。目前,我国具有地方性法规(包括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主体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以及49个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些较大市中,有27个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18个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另有4个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一道,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整体。
二、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始终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伴相行的。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探索制定“先行先试”型法规、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不断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式,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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