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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立法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2011-03-01 17:05

三、车船税按排量征收是一大进步

我国车船税是从量税。税收的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解决税款的计算问题。计税依据按表现形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从价税即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从价定率征收;二是从量税即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有三种选择:单纯按“辆”征收、按“净值”征收、按排量征收,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就此次草案提出的“按排量征收”而言,虽然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与另两种征收方式相比,其却是最佳选择。

建国就开征的我国车船税,对小汽车一直采用单纯按“辆”征收的办法这是历史习惯以及税收征管技术决定的。这种方法不仅不利于发挥车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而且由于完全没有顾及车船的价值、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即车船价值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按辆征税是最落后古老的原始的计税方法,起的是反向调节作用,例如4万、40万、400万不同的小汽车,都按辆征400元税,实际税负为1%、0.1%、0.01%,即价格越高实际税负越低甚至超低,也正是由于对公平原则的违背,这种征收方法一直饱受诟病。

“按净值征收”在理论上来讲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征收模式,它不仅克服了“按数量征收”忽视财产价值的弊端,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而且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更为丰沛的收入,但是,由于计算车船“净值”的原值和折旧具有较强的波动性,都是动态常变的,因此,无论是进行车船价值的评估,还是采用“原值减折旧”的办法,都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难题和非常高的征收成本,一着不慎,还可能引发新的不公平,因此,这种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性并不强。

与上述两种征收方法相比,此次车船税立法计税依据设计“按排量征收”,在我国是一大创新,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排量与价格具有正相关关系(据财政部统计,97%以上是正相关的),这使得车船税既能够很好地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也能够较好地影响财产收入分配,同时还体现了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意图。虽然“按排量征收”的方法也有其显失公平之处——即在不同品牌的汽车中,尤其是在那些国际著名品牌的汽车和一般品牌的汽车中,排量与其价值之间不一定存在明显的联系——但这一“弊端”影响范围相对较小。权衡上述三种计税依据的利弊,“按排量征收”显然是一种弊端最小、最为合理的方法,因此,可以说,此次立法“按排量征收”的要素设计与原车船税条例按辆征收原始的、古老的人头税性质的征收办法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

税法计税依据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博弈的过程,除了要考虑税收基本原理以外,特别要考虑实际征收中的技术操作问题、征收成本的高低、还要考虑税收历史沿革和传统,选择十全十美的计税依据是一个很难的问题,所以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根据具体国情选择相对合适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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