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科研处处长余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较为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捐赠法越来越不利于提高捐赠者的积极性。建议对捐赠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首先,捐赠法没有明确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监督方式。”余辉委员说,“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单位,从而造成公益事业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募捐活动大多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登记制度,随意性较大。没有明确检查的主管单位,加上又缺乏对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因此实际捐助活动公开透明度不大。”此外,捐助资金分配及使用不够公开,引起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余辉委员建议,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另设监督机构。以高科技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捐赠记录,建立具体的公示制度。
余辉委员分析说,目前的法律使用范围过窄,未将非公益社会募捐纳入其中。非公益社会募捐只能求助于民法,而我国民法并未对非公益社会募捐的募捐人作出明确规定或限制,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募捐人。
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目前的非公益募捐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甚至出现骗捐、捐款被挪用的现象。“建议界定公益社会募捐发起人的募捐资格和准入条件,增补关于非公益社会募捐的条款,对受赠主体、捐助人和受助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他说。
余辉委员表示,目前的捐赠法缺乏公益性社会捐赠的诉讼主体,法院往往根据“不是利害当事人”不予受理,从而使公益性捐赠缺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另外,我国税收方面对捐赠者的优惠力度不够,较大地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参与捐助活动的积极性。建议除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应对捐赠者给予应有的社会认同和多方关怀。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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