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吴邦国]一、紧紧围绕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去年我们着力抓了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工作,在上届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又审议了三次,对草案作出重要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权。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我们及时启动代表法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还专门书面征求了每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常委会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主要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编辑: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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