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个税改革 个税收入缘何“不降反升”
我国个税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作为以“劫富济贫”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开征的一个税种。个税在200多年间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
·1981年版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未达到800元起征点,个税主要针对外籍人士。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又重新统一。
·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现行的2000元每月。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至此,我国已是近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 >>>详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多,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细
个税关键词之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
纳税义务人:个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其划分标准在于是否满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如果满足则为居民纳税人,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应税所得:我国税法按分类征收制度规定应税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又根据所分级数定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此外,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来源:新华时政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