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广告乱象丛生 湘一楼盘促销竟称强震即将来袭
监管部门称法规滞后取证难
“平时我也经常会收到这类广告,甚至还有打电话或上门派发广告的,这确实很令人厌烦。在国外,这属于‘主动广告’,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强制大众接受的广告,侵犯了受众的自由选择权。”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副处长黄黔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广告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此,广告发布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具体的执法监管中,我们也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有的发布者往往是通过使用普通的无记名电话卡或电脑软件来发布手机广告,出事后不仅很难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且工商部门取证时也很难有效固定相关的核心证据。”黄黔表示,我国现在适用的广告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当时手机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及,因此并没有把手机广告这种发布形式纳入调整规制范围。对此,黄黔认为,为了维护广大手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必要适当修订广告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手机广告的相关概念、标准和政策界限,尽可能把手机广告等诸多新的广告发布形式和平台纳入调整规制范围。
“经常会有人认为,电信运营商在手机广告环节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实不然!因为我们更多的时候就是一个邮递员的身份。”联通公司长沙分公司新闻发言人范文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为手机客户终端传递短信或语音信息确实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公民作为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享有法律赋予的通信自由权,如果他们干扰或阻碍这些信息的内容,就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
“换言之,保护信息内容的安全与及时到达,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而擅自监管或审查信息内容,则是违法行为。距今为止,已有很多客户投诉我们放任此类垃圾信息的流通,长久以来的电信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对立关系也因此形成。作为业内人士,我呼吁电信法的出台,有了法律的规制、指引和授权,才能保证电信行业与信息环境更为健康、和谐地发展。”范文波表示。
遏制乱象亟待形成监管合力
“手机是一种典型的私人用品,并不是公共媒体,广告商通过这一平台强制性地发布广告,其实已对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占。为此,有关方面理应有所监管和规范,而不能任由各种手机广告乱象层出不穷。”长沙律师邹治华表示,手机广告确实属于一种较新的广告形式,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制。但那种或带有诈骗或让人恐慌或涉黄涉黑的内容信息发到私人手机上,不仅会影响用户的情绪,而且会对其正常的心理健康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
“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来之前,有关部门其实不能以法律不健全作为借口。实际上,不论是广告制作者、发布者、信息运营商,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证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法律制度完全缺位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以一些基本的社会道德伦理来作为行为的底线。”邹治华认为,虽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规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的一些内容还是可以对手机广告加以规范的。因为这些规约对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手机短信业务的经营者只要违反上述规定都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广告法和《电信条例》的应用力度,加重对违法主体的依法处罚力度。
邹治华认为,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要想有效遏制手机广告乱象,一方面固然需要尽快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用户、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手机广告环节中的权责关系;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政府牵头,让工商、工信等多部门以及电信运营商、行业协会等联合参加,建立一种“政府全面监管、行业积极自律、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最终形成监管合力。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