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说内幕交易等证券市场违法正式进入《刑法》是请出了老虎,那么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就是给这只老虎装上了锋利的牙齿。
5月23日,证监会召开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新闻通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将使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深度、广度、效率进一步提升。
证监会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打内幕交易,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据透露,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中,将出台6项司法解释,除日前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刑案司法解释文件的研究论证与制定完善工作,预计今年这两项司法解释也有望出台。
打击内幕交易有了执法利器
2011年4月,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与《解释》均为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法律专家表示,内幕交易案比较特殊,由于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内幕信息形成过程认定等世界性难题,执法查处上困难重重,“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审结、判决的内幕交易案仅有22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经验,为《解释》的出台提供了重要基础。《解释》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有关执法标准、证据要求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各部门协作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深度、广度、效率大大提升。
“证监会提出对证券期货违法坚持‘零容忍’态度,就是要将其落到实处,必须要有措施、有杀手锏。”
上述负责人强调:司法文件给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执法利器,对有效遏制、惩戒、阻遏内幕交易产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举证责任倒置”说法不准确
《解释》出台后,有部分人士提出,内幕交易查处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证监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称,这一提法不尽恰当。
负责人表示,《解释》是明确了证明的标准和要求,“通俗地讲,如果公权机关能够证实嫌疑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且在敏感期内进行了交易,嫌疑人又没有正当理由解释他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内幕交易成立。”他说,这有效解决了内幕交易证明困难的难题,但定罪前提是公权机关可证实其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假设有罪而让嫌疑人自证无罪,“对于一个公民,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运用时,我国《刑法》有严格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提下即让一个公民入罪,这是相当严肃的事情。”专家说,如果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司法机关本身均不能简单运用这种方式来定罪。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司法机关执法相比,证监会行政执法还存在三点区别:一是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二是证明标准不同,三是查处后果不同。因此,从证监会行政执法层面讲,《解释》中的做法也不能完全照搬到行政处罚中。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执法应当形成合力,由于内幕交易案件往往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只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各自的作用,才能形成打击内幕交易的综合效果。他说,证监会将继续及时对证券期货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移送的坚决移送。
六项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专项工作的内容中,包括推动出台六项司法解释,除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外,证监会正在全力推动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司法解释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完善工作,乐观估计今年年内这两个司法解释文件有望出台,而这两个司法解释的核心也在于解决法律适用、证明要求、证据标准等实际操作中的难点问题。
针对有观点提出《解释》对市场关心的民事赔偿等问题未作规定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民事赔偿属民事司法解释范畴,并非刑事司法解释层面的问题。目前关于民事赔偿等问题的民事司法解释也在研讨当中,包括总结过往实践经验、探讨前置程序是否取消、过错认定、举证责任安排等,监管部门也将配合司法机关推动这方面司法解释的出台。据上海证券报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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