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丈夫杨某结婚后,在永川区西外老街买了套房子。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写的是杨某。夫妻俩有一个儿子,家境宽裕,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小家庭。
但后来,丈夫杨某染上赌博的恶习,背着妻子欠下了巨额赌债。为了还赌债,杨某决定背着妻子,把西外老街那套自己没住的房子卖了。
他从家里的保险柜中,将妻子的私章、身份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偷出,私自将该住房按市场价卖给了文某,并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此后,杨某对妻子谎称,该住房租出去了,还每月拿回租金给妻子。林某一直未发现该住房已卖与他人,直到三年后,因重庆某公司拆迁西外老街,通知各住户选号时,林某见没通知自己,跑去问该公司,才得知该房业主已是文某。
林某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和文某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交易了房屋,损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她到永川区法院起诉,意在追回房屋。
永川区法院认为,被告文某当时也不知情,而且是按市场价购买该住房,文某购房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永川区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宋波 通讯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