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中央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今日公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修订内容显示,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据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十七个大条款,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中新网金融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