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规范草原禁牧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兰召开
2012年12月2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农牧厅副厅长刘志民介绍相关情况。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已于今年11月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刘志民介绍说,《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的讨论通过,是甘肃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出台的第一个规范草原禁牧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落实国家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健全草原保护工作的法制、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农牧厅于2011年初组成了《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草案)》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收集了省内外有关资料,起草了本《办法》。通过召开会议、函询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内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6、7月间,先后两次召集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又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2012年2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相关处及单位又分别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财政、林业、民政、公安、人社、国土等有关厅局和14个市州意见,并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刘志民介绍说,《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了地方特点,强化政府职能。将甘肃省多年来在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归纳到了《办法》中,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中规定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细化,并落实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对禁牧制度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完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禁牧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并对草原禁牧区域内的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这样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组织和推动力度,更有利于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靠实法律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办法》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乡村公务人员、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将禁牧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健全草原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补助资金发放公示等制度,为禁牧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的颁布实施,把甘肃省禁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也为推进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中国日报记者 薛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