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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颁布30周年海内外专家热议修改草案

2012-06-05 14:12:4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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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自颁布以来已经有30年历史,在全球化的今天,商标法将迎来第三次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此次修订中,如何与国际接轨成为修法关注的热点

6月2日至3日,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暨商标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商标协会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30余所高校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知名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美、日、韩、泰等国的商标法专家,共计150余人参加本次大会。

第三次修法主动而为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商标法,成为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1993年2月22日,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然而,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商标法也显露出诸多问题。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了商标法修改工作。

参会的国务院法制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司长张建华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即需扩大公民、企业注册商标的自主权;商标注册评审周期过长;商标权保护不到位;商标领域存在诸多乱象,如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商标法的法律理念、形式、技术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对商标审查程序进行重大修改,异议程序不再成为单独的程序,并且要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而为,其目标包括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等方面。

借鉴国外优良立法经验

此次研讨会以商标法颁布30周年为切入点,以商标立法为主线,借鉴国际制度和经验,深入探讨了现行商标制度的现状与未来、司法保护、商标理论、ACTC的挑战、程序改革、侵害商标权民事救济等专题,在总结商标法历史功绩的基础上,借鉴外国优良经验,从理论和实践着眼,对新一次的商标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中外专家就商标立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指出,与30年前相比,商标法修改问题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其根本原因是私权观念的兴起、国情的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陈述了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重大差别,重点阐述了这30年来实践中司法对商标保护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保护的强与弱。应当加强对品牌的保护,为品牌发展留足空间以及审慎对待保护的范围和强度;第二、内和外的关系。对于国外知名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时,降低保护门槛,如在“在先使用”、“一定影响”等方面不作过多要求;第三、主观与客观的问题。裁判中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在判决书中具体详细表述;第四、一般标准与个案公正。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一致性与统一性,在个案中保证公正、衡平的结果;第五、共识与尝试的关系。注重引进共识,但在个案中也会进行尝试;第六、历史与现实的问题。在某些案件中,必须综合考虑历史和现状来进行公平裁量。

来自国外的专家从本国商标立法经验和现存挑战出发,对我国商标立法的某些热点问题介绍了他国的立法经验。比如来自美国的Xuan-Thao Nguye教授介绍了美国商标法近年的转变和挑战,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驰名商标保护目的不只是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更多的是保护持有者形成的商誉。

与会的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田村善之指出,商标具有以下三个功能:一是来源标识功能;二是品质保证功能;三是广告宣传功能。但是在日本商标法中对以上三种功能并非都给予保护。在对商标的扩张保护是否恰当的问题上,日本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谨慎的态度。日本的商标法并不必然保护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只有在商品同时侵害了专利或商业秘密时,才需要受到制裁。

泰中法学会会长刘华源教授结合多年的商标工作经验,认为对于新式商标应该主动地改变,而不是被动改变,同时要顺应国际商标法的发展趋势。

与国际接轨成关注点

2008年6月5日,中国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中国也成为亚洲继日本之后第二个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国家。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与国际接轨。这是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为适应形势发展和中国商标战略需要,推动自主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随着中国入世以及这几十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有的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如商标申请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和处罚力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如何让商标立法与国际接轨,是此次商标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在某些问题上,此次商标法修改草案仍然没有体现。

例如,我国企业实行跨国性质的国际化经营战略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获得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利用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已经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虽然我国工商总局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在此次的修改草案中并没有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原则性规定,这样或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商标国际化经营。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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