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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房产局产权处原处长尹春燕受贿案剖析

2012-09-06 15:36: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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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简称“产权处”)原处长尹春燕因犯受贿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受贿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商品房一套(折合人民币16.9万元)均被没收。

经查,2006年至2011年,尹春燕单独或伙同产权处原副处长刘某,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以及超越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等形式,非法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共计9240万元资金拆借给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类“创新”,埋下腐败的种子

担保公司的每笔业务都要由尹春燕签字,有求于她的开发商便纷纷“盯”上了她

尹春燕,1969年出生,法学硕士,因业务能力突出,被称为株洲房产界的“女强人”。32岁的她就担任了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还曾担任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编辑出版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等书籍,并参与起草了《房屋登记办法》。

2000年,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独资成立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尹春燕成为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担保、房地产吞吐、置换、中介等业务。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主营业收入及收取办证费用组成。

主营业收入主要是向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购房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根据与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约定,担保公司收取每笔费用不超过2800元。据统计,仅2010年,该担保公司收取的总担保费就有800多万元,最多的一年还达到了1100余万元。

办证费用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向购房人代收的包括契税、服务费(测量费、抵押手续费等)、房产登记费。根据湖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这些费用由担保公司在开发商代办预告登记时统一收取。截至案发,该担保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已达3至4亿元。

2001年,尹春燕正式接手管理该担保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尹春燕“创造性”地借向房产商购房之名行拆借资金之实,从而获取高额利息。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担保公司是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给房产商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法。

这一举措,为该担保公司带来了利润,同时也为尹春燕埋下了腐败的种子:担保公司的每笔业务都要由尹春燕签字,有求于她的开发商纷纷“盯”上了她……

投其所好,“有心”人拉其“下水”

尹春燕喜欢打牌,不少房产商便邀其打牌,而她也从不需要自己带钱

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请尹春燕打牌,并给了尹春燕5000元用于打牌。

原来,尹春燕喜欢打牌,不少房产商便投其所好,邀其打牌,而她也从不需要自己带钱。

株洲市顺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先后向该担保公司借款700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尹春燕的关照,2008年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邀尹春燕打牌,并给其500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中了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这是尹春燕事后的忏悔。然而,当时的尹春燕却没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

2006年6月,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担保公司借款270万元。2007年,该公司董事长田某请求尹春燕为其办理10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某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同年8月,田某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办证给予的关照,给其送去了30万元。然而,这一“以权谋私”行为,使得该公司“一房两卖”得逞,不仅造成了249户小产权商铺业主利益受损,还引发了一系列民事和行政诉讼。

株洲市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4日、6月16日分别向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1100万元。该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的关照,先后送给尹春燕人民币共计12万元。

株洲市另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则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1月8日、1月22日先后从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兰某先后给尹春燕送去人民币共计4万元。此后,尹春燕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同意该公司缓交数十万元的手续费。

2005年,为得到尹春燕的关照,株洲市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还将一套面积达160多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的商品房送给了尹春燕,尹春燕将房产登记在其父的名下。

随波逐流,知法犯法终被缚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什么是犯罪,但是当时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

“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与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尹春燕在悔过书一开头这样写道,“在星空之下,人体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尹春燕是我见过的处级干部中文采最好的。”办案人员不禁叹息,就是这样一位能力突出、精通法律的领导干部,最终栽倒在受贿上。

尹春燕在忏悔书中写道:“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但是房地产开发商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却收下。”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我是学法律的,知道什么是犯罪,但是当时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并不看重钱的尹春燕这样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自己担任处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贡献,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沾沾自喜,最终没能抵挡住腐败的侵蚀,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白为官。”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据悉,案发后,尹春燕认罪态度良好。

2012年1月17日,尹春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链接@编后:

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腐败案件,暴露出房地产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与受贿行贿行为如影随形”、为追求部门利益打法律擦边球等倾向。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不断完善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等工作的审查程序;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加强干部政治法纪条规教育,把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不能以借追求工作成绩与单位利益之名,打法律的擦边球,以身试法。

此外,据办案人员介绍,尹春燕从2001年开始担任产权处负责人,到2006年开始腐败,充分说明了从掌握行政权力到以权谋私再到滥用职权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轮岗换岗是避免行政权力长期集于一人之手的良药,也是保护干部、纯洁组织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工作“能人”既要大胆使用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又要有效监督以约束他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邹太平 陈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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