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中央领导同志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形成法律体系是人类法治文明和立法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涵盖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法律指引、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和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确认。其中最根本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为国家主人翁。1982年宪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除宪法外,其他各类部门法也都从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对我国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和调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律化,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1997年,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在新时期的立法实践中,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每一个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