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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拥有7项权利

2013-10-02 14:32:01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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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旅游质监所获悉,昨天是《旅游法》正式实施首日,各地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分赴机场、口岸、旅行社、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检查。截至记者发稿时,12301旅游服务热线及各市质监所共接旅游质量投诉56宗,受理21宗,暂无重大旅游投诉,暂未发现违反《旅游法》的旅游事件。

广东省旅游局提醒游客,《旅游法》规定旅游者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

第三,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四,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第六,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第七,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周人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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