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应:
开除员工未经公司授意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涉事的柳州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唐女士就网友“Saddy”发的网帖做了回应,称“其中有不少误会”。
唐表示,由于公司于去年10月才正式成立,各项设备采购仍未完善,入冬以来,大部分员工都开着类似“鸟笼”的取暖器,由于公司电路无法承受10多台大功率取暖器同时运行,常常造成短路停电等意外状况,为保障公司正常用电和员工安全,公司于是发出公告禁止员工使用“鸟笼”等取暖设备,并表示将统一安装空调等取暖设备。
对于“Saddy”所说的“想用热水袋就被开除”的说法,唐表示,公司绝对无此规定,其离职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都为人事助理所写,并没有公司领导签章及盖有公司公章。
唐说,据其事后了解,事发当天,“Saddy”说因特殊生理状况要求用取暖设备,但是人事助理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人事助理随口说了一句“想要取暖你就辞职”,最后,双方在意气用事的情况下才签署了此离职协议,公司并未授意与认可。
“因为当时‘Saddy’离职行为并未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也没有公司领导签章和加盖公司印章,所以这个合同并未生效,公司也并未认可。”唐表示,事发后,公司领导已积极和“Saddy”沟通,并赔礼道歉,并希望其回来上班,但是“Saddy”以不想见到吴某和罗某为由拒绝。
而就网帖所述的公司不与员工签合同,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等“指控”。唐表示:因为公司才正式成立不久,这些手续都一步步正在完善当中。
唐表示,“Saddy”的遭遇表示,他们公司在管理方面没有做到位,以后将会逐步完善。目前,该公司已经对人事助理吴某和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律师表示:
如此“开除”不合法规
对于“想使用热水袋竟然被公司开除”一事,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表示,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想使用热水袋’为由辞退员工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另外,李发表示:“由于网友‘Saddy’与公司人事助理签订的离职登记表上,只有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并未经过公司领导授意,也未盖有公司公章,从法律上讲,两者之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他们签订的离职登记表并不能生效。”。